新華社電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昨天發布的《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》提出,逐步建立規范高效的“三權”運行機制,不斷健全歸屬清晰、權能完整、流轉順暢、保護嚴格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,為發展現代農業、增加農民收入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堅實保障。
近年來,隨著工業化、城鎮化深入推進,大量農業人口轉移到城鎮,農村土地流轉規模不斷擴大,新型經營主體大量涌現,土地承包權主體同經營權主體分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。
意見對此指出,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,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、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,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,實行所有權、承包權、經營權分置并行,著力推進農業現代化,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,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。
意見要求,完善“三權分置”辦法,要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,落實集體所有權,穩定農戶承包權,放活土地經營權,充分發揮“三權”的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。通過實踐探索和理論創新,逐步完善“三權”關系,為實施“三權分置”提供有力支撐。
意見指出,要扎實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,確認“三權”權利主體,明確權利歸屬,穩定土地承包關系。建立健全土地流轉規范管理制度,完善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范機制,確保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。構建新型經營主體政策扶持體系,加快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完善工作。
意見提出,有權通過轉讓、互換、出租(轉包)、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并獲得收益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限制其流轉土地;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、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,具備條件的可以因保護承包地獲得相關補貼。承包土地被征收的,承包農戶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,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社會保障費用等。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,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