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方:(交易代碼) (交易商名稱)
賣方:(交易代碼) (交易商名稱)
合同簽訂時間: 年 月 日
本合同系買、賣雙方依照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(以下簡稱“交易所”)現貨交易規則,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進行普洱茶(大樹)現貨交易而達成的買賣合同。
鑒于:
1、買賣雙方均通過交易所的審核同意,成為交易所的交易商,并均與交易所簽署《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入市協議》;
2、買賣雙方均已仔細研讀并充分理解了《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(暫行)》及其它規則文件,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關規定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以及交易所有關規則,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,買賣雙方訂立本合同。
一、交易商品
1.1 商品名稱:普洱茶(大樹)
1.2 商品代碼:HPEC
二、數量
2.1 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成交的普洱茶(大樹)數量(單位:餅): 。
三、訂貨價格
3.1 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成交的普洱茶(大樹)的含稅價為 元/餅。
四、交收地點
4.1 本合同項下普洱茶(大樹)的交收地點在交易所指定的普洱茶(大樹)交收倉庫。
五、交收時間
5.1 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就已經訂立成功的普洱茶(大樹)申報交收,交收需按照《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普洱茶(大樹)交收細則(暫行)》的有關規定進行。
六、交收質量標準
6.1 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用于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收的普洱茶(大樹)的質量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普洱茶(大樹)的現貨交收。
6.2 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/T 22111 地理標志產品普洱茶
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[2005]第75號 《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》
6.3 術語和定義
應符合GB/T 22111《地理標志產品普洱茶》中術語和定義的有關規定。
6.4 質量要求
用于交收的普洱茶(大樹)應符合國標GB/T 22111要求的普洱茶(生茶)緊壓茶規定。
6.4.1 感官要求
普洱茶(生茶)緊壓茶外形色澤墨綠,形狀端正勻稱、松緊適度、不起層脫面;灑面茶應包心不外露;內質香氣清純、滋味濃厚、湯色明亮,葉底肥厚黃綠。
6.4.2 理化要求
應符合表1的規定。
表1普洱茶(生茶)理化指標
項目 |
指標 |
水分,% ≤ |
13.0a |
總灰分,% ≤ |
7.5 |
水浸出物,% ≥ |
35.0 |
a凈含量檢驗時計重水分為10.0% |
6.4.3安全性指標
應符合表2的規定。
表2普洱茶(生茶)安全性指標
項目 |
指標 |
鉛(以pb計),mg/kg ≤ |
5.0 |
稀土, mg/kg ≤ |
2.0 |
氯菊酯,mg/kg ≤ |
20 |
聯苯菊酯, mg/kg ≤ |
5.0 |
氯氰菊酯, mg/kg ≤ |
0.5 |
溴氰菊脂,mg/kg ≤ |
5.0 |
順式氰戊菊酯,mg/kg ≤ |
2.0 |
氟氰戊菊酯.mg/kg ≤ |
20 |
樂果,mg/kg ≤ |
0.1 |
六六六(HCH),mg/kg ≤ |
0.2 |
敵敵畏,mg/kg ≤ |
0.1 |
滴滴涕(DDT),mg/kg ≤ |
0.2 |
殺螟硫磷,mg/kg , ≤ |
0.5 |
喹硫磷,mg/kg ≤ |
0.2 |
乙酰甲胺磷,mg/kg ≤ |
0.1 |
大腸菌群,MPN/100g ≤ |
300 |
致病菌(沙門氏菌,志賀氏菌,金黃色葡萄球菌,溶血性鏈球菌) |
不得檢出 |
6.4.4 凈含量要求
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[2005]第75號令執行。
6.4.5 交收溢短
普洱茶單件產品凈含量允許負偏差應符合《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》的要求,批量包裝產品凈含量不允許有負偏差。
6.5試驗方法
按照標準GB/T 22111的要求執行。
6.6檢驗規則
按照標準GB/T 22111的要求執行。
6.7標簽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按照標準GB/T 22111的要求執行。
七、合同訂金
7.1 為保障本合同順利履行,本合同訂立時,買賣雙方應按照《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(暫行)》的規定,交付合同訂金,合同訂金為本合同總貨款的20%。
八、貨款結算
8.1 本合同訂立后,按照《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(暫行)》的規定,進行貨款結算。
九、發票
9.1 買賣雙方進行實物交收時,賣方根據《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普洱茶(大樹)現貨交收細則(暫行)》規定,向買方開具發票。經買賣雙方協商后,買方同意延期開具發票的情況除外。
十、違約責任
10.1 根據《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(暫行)》及交易所有關規則的規定,買方在本合同訂立后,未能及時、足額向交易所交付貨款的,買方即構成違約。
10.2 根據《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(暫行)》及交易所有關規則的規定,配對成功的交收申報,賣方交付的《注冊倉單》對應貨物重量不足的,賣方構成違約。
10.3 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為后,違約方應按照《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(暫行)》及交易所有關規則的規定,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。
十一、免責條款
11.1 受地震、臺風、火災等自然災害以及國家政策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,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,根據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,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。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協議的,應及時通知對方。
11.2 因政策、法律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,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。
十二、合同的簽署
12.1 買賣雙方通過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輸入交易密碼,登錄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訂立合同的當日,合同即行成立。
12.2 本合同對應的交易代碼、交易時間及交易密碼被視為買賣雙方的電子簽名。
十三、其他條款
13.1 本合同未盡事宜,買賣雙方同意按照《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(暫行)》及交易所有關規則的規定執行。
13.2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,買賣雙方應友好協商或由交易所調解解決;如雙方協商解決未果的,可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。
13.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據其有關交易規則進行解釋。
13.4 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附件1: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普洱茶(大樹)現貨電子交易
補充協議
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普洱茶(大樹)現貨電子交易的買賣雙方為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的交易商,交易普洱茶(大樹)時共同達成以下協議:
一、本協議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:
(1)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普洱茶(大樹)現貨電子交易合同(示范);
(2)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普洱茶(大樹)現貨電子交易注意事項;
(3)其它合同文件。
二、根據《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(暫行)》及交易所有關規則規定,買賣雙方均知曉并一致同意,普洱茶(大樹)電子交易合同訂立后,在規定交易時間內,合同一方無須征求對方同意,即可將該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。
三、買賣雙方依據《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(暫行)》、《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(暫行)》等規則文件中的相關條款,完成普洱茶(大樹)現貨交易中的交易、交收、結算過程。
附件2: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普洱茶(大樹)現貨電子交易
注意事項
一、普洱茶(大樹)商品代碼HPEC。
二、普洱茶(大樹)交易的最小交易單位為1餅,交易的報價單位為元/餅,最小變價單位為0.1元/餅。
三、普洱茶(大樹)交易手續費為電子交易合同成交金額的0.06%。
四、普洱茶(大樹)的最小交收申報數量為1餅,交收申報數量為1餅的整數倍,交收手續費為0.5元/餅。
五、普洱茶(大樹)當日交收申報時間為9:30-15:59(北京時間)。
六、普洱茶(大樹)延期交收補償費率為0.05%。
七、買賣雙方交易商協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協議交收申請,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可進行協議交收。
八、單個交易商對普洱茶(大樹)品種的單邊訂貨量限額為該合同單邊總訂貨量的10%。 |